案例详情

范XX、林XX其他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7)鄂0107财保1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范XX,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林XX,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人范XX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XX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为此,湖北XX公司以其自有资产在140,000元额度内为申请人范XX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XX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杨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X
  • 2017-10-23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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