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X,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胡多兵(实习),浙江XX律师。
被告:陆X,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原告钱X诉被告陆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钱X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X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X承担。
审判员范璐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