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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陈XX、厦门XX公司、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闽0211民初2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陈XX,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7号厂房XX。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告陈XX,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陈XX、厦门XX公司、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XX、厦门XX公司、陈XX价值55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陈XX、厦门XX公司、陈XX所有的价值564600元(其中申请保全标的552000元、案件受理费9320元、保全费328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对原告朱XX提供作为担保的朱XX所有的厦门市集美区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林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X
  • 2016-01-25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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