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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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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生于1956年5月,汉族,文盲,务农,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2018年7月23日由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艾汶,四川XX律师。
辩护人杨X,女,生于1987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系被告人杨XX之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8〕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指定辩护人刘艾汶、辩护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杨XX在巴中市巴州区XX卖菜,李X骑电瓶车路过杨XX的菜摊前,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李X报警。
巴州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赶来将杨XX和李X带到西城派出所调解,杨XX不同意民警周X等人的调解结果,欲抓住李X不让她走。
民警袁X、辅警谭X先后上前制止,杨XX用手将袁X右前臂抓了三道血印,用牙齿把谭X的左小腿咬伤。
经鉴定,袁X本次损伤未达轻微伤,谭X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伤情照片等书证,证人李X、蒋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袁X、谭X的陈述,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采取用手抓、牙咬的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刘艾汶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具有法定或者酌从轻处罚的情节:1.系初犯;2.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3.当庭认罪态度好。
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X的辩护意见:其父亲是在情急之下抓伤、咬伤警察,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杨XX在巴中市巴州区XX卖菜,李X骑电瓶车路过杨XX的菜摊前,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李X报警。
巴州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赶来将杨XX和李X带到西城派出所调解,杨XX不同意民警某等人的调解结果,欲抓住李X不让她走。
民警袁X、辅警谭X先后上前制止,杨XX用手将袁X右前臂抓了三道血印,用牙齿把谭X的左小腿咬伤。
经鉴定,袁X本次损伤未达轻微伤,谭X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XX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谭X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谭X的谅解。
上述指控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被害人伤情照片;7.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关于警务人员招录及考核的文件;8.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认定书、送达回执;9.收据、谅解书;10.证人李X、蒋X、周X的证言;11.被害人袁X、谭X的陈述;12.被告人杨XX的供述;13.视听资料等。
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且经被告人杨XX当庭质证无异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采取用手抓、牙咬的手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杨XX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轻处罚。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关于杨XX系初犯、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当庭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为了保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艳
人民陪审员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吴小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职务的人民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
……
  • 2018-09-06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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