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柯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舒XX,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
申请人浙江XX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舒XX所有的坐落在太平街道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城区172576)。申请人浙江XX于2019年1月2日出具担保书,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XX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舒XX所有的坐落在太平街道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城区172576)。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XX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建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