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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XX公司、徐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初5086号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开发大道226-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3045721M。
负责人:鲍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0705820W。
负责人:吴XX,经理。
被告:徐XX,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何XX,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中国XX公司与XX公司、徐XX、何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中国XX公司。
审 判 员 朱 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应争
代书记员 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