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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与毛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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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浙1081民初6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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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负责人:朱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毛XX,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XX与被告毛XX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截止2018年3月5日的透支贷记卡本金43699.41元、利息4991.22元、滞纳金3184.91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6日起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14日,被告毛XX向原告申领“丰收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23),被告在查阅丰收贷记卡卡领用合约后,填写了丰收贷记卡申请表。丰收贷记卡卡领用合约规定:被告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透支利息。否则原告对已偿还不安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收利息。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等欠款。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投资利息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滞纳金。被告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原告在被告账户内直接记收,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对争议管辖等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截止2018年3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43699.41元,利息4991.22元,违约金3184.9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XX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43699.41元、截至2018年3月5日的利息4991.22元、违约金3184.91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6日起以本金43699.4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8.5元,由被告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XXXX040000225XXXX9001。
]
审 判 员 蔡渭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林XX
  • 2018-06-06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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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婚姻纠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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