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王XX,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负责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元平,黑龙江XX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王X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3.00元,减半收取计55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徐晓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