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庹昌友,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07MA5U3F799P。
法定代表人: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XX,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小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