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高XX、姚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8)浙1081民初14561号
诉讼仲裁
黄希传律师 当前活跃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1057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高XX,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姚XX,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张XX与被告高XX、姚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高XX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315154.4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姚XX对被告高XX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9月21日,被告高XX与浙江XX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由原告张XX和被告姚XX为该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浙江XX向被告高XX发放借款290000元。该借款到期后,被告高XX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25154.42元。嗣后,被告高XX未将代偿款还予原告,被告姚XX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XX代偿款315154.42元及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姚XX对被告高XX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偿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7元,减半收取计3013.5元,由被告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定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应XX
  • 2019-02-18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黄希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希传律师
4.9分服务:1057人执业:11年
黄希传律师
13310201****2111 执业认证
  •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温岭市总商会大厦25楼05室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婚姻纠纷、合同...
  • 136 0058 989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