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上海市静安区XX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吉峰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代理人崔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XX,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XX。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XX,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XX。
上诉人张XX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初2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6年1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XX(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作出沪静府房征[2016]001号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XX(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委托上海市XX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签约期限为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2016年3月18日,签约率达93.18%,协议生效。
上海市XXXXX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性质为公房,原公房承租人张XX于2006年3月2日死亡,现指定张XX为公房承租人。房屋类型为旧里,用途为居住,居住部位及面积为三层阁12.9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为19.866平方米(计算公式:12.9×1.54)。经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9,022元/平方米,该地块评估均价为32,776元/平方米。静安房管局向承租人送达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居住]分户报告单》。该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静安房管局申请鉴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于2016年7月14日组织专家组前往实地查勘,因该户无人在家,致使专家无法进入房屋,鉴定终止。被征收房屋内有在册人口2人。
因双方在签约期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静安房管局于2016年7月21日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于同月26日召开审理调解会,张XX出席会议,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8月19日,静安区政府作出沪静府房征补[2016]3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决定书同时公示。该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一、房屋征收部门静安房管局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张XX,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XX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调换房屋总价为1,240,165.08元。二、张XX应支付静安房管局差价款32,284.25元。三、静安房管局应支付张XX装潢补贴5,959.8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残值补偿30,000元,搬家费补贴8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2,500元(超出部分按实结算)。四、公有房屋承租人张XX(含房屋共同居住人)应当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内,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办理移交手续。张XX不服,向原审提起本案之诉。
原审认为,静安房管局与张XX在签约期内无法达成协议,报请静安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查清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并组织双方召开审理调解会,但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静安区政府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同时公示,执法程序合法。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房承租人、房屋性质、类型、用途、居住面积、建筑面积换算、评估价格、应得货币补偿款的认定和计算,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评估价格的认定,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以房屋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的方式进行补偿,同时支付相应费用,补偿内容符合规定。遂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张XX不服,以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未提供就近房源、其独用门口楼梯过道(用作厨房)没有计算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远低于周边地区评估价格、静安区政府未组织协商调解、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原审查明上述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原审第三人静安房管局与上诉人张XX户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静安区政府受理原审第三人静安房管局的报请材料,组织双方审理调解,上诉人户参加,但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被上诉人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租用公房凭证来认定被征收房屋类型、面积,结合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同时以现房安置,再根据安置房价格计算差价款,均无不当,亦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张XX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其在一审中即已提出,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充分阐述了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此,上诉人张XX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吉人
审判员  郭XX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居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2018-09-29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