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赵XX与蔡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粤05民终316号
债权债务
王毅宇律师 在线
国信信扬(汕头)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707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宇,X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女,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蔡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王毅宇,被上诉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蔡XX对赵XX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蔡XX、张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赵XX与张XX于2013年12月起已经分居,赵XX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交了张XX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张XX与赵XX于2013年12月已经感情破裂,并在外租房独自生活。因此,从2013年12月起至张XX与赵XX于2014年5月5日办理完离婚手续,张XX在外面的事情,包括本案的借款是否属实,赵XX一概不知情。因此,本案的债务发生在分居期间,不应由赵XX承担。即使张XX的借款属实,该借款债务也应属张XX的个人债务,赵XX对张XX的该笔借款毫不知情,张XX也未征得赵XX同意,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赵XX亦未从该笔借款中受益,因此赵XX不应对张XX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赵XX在一审法院提交的银行账单显示,赵XX有稳定的工作,较高的工资薪酬足以支付赵XX及儿子在分居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无需对外举债。同时,赵XX亦未在《借条》上签名,不是借条的当事人,因此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另外,蔡XX与张XX是同学,张XX对外租房也是经蔡XX介绍并向其朋友租赁房屋,因此蔡XX不可能不知道赵XX与张XX已经分居的事实。蔡XX诉称张XX因家庭资金紧缺,而向其借款,显然不符合常理。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简单理解为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显然没有全面理解第二十四条的本意与精神,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界定有出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必须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案中,赵XX已举证证明本案的债务发生在分居期间,不存在赵XX与张XX合意借款并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事实。因此,举证责任应发生转变,应由蔡XX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由蔡XX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赵XX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以维护赵XX的合法权益。
蔡XX辩称,一、赵XX提交的租房协议不能证明其分居,如果在外签订多份租房协议,难道就能证明他们夫妻分居多次吗?二、本案借款分多次,张XX经蔡XX及其丈夫上门要求才补了《借条》。赵XX称其对张XX的借款不知情,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理由不成立。蔡XX夫妇上门追讨的时候赵XX也在家,而且还款多少赵XX比蔡XX清楚,一审也是赵XX提供的还款清单。三、赵XX称其工资收入足以支撑家庭,但他们夫妻的经济是没有分开的,即便分开蔡XX也不清楚。蔡XX出借45000元的时候,是张XX、赵XX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赵XX的上诉,维持原判。
蔡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XX、赵XX立即付还蔡XX借款45000元及偿付该款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张XX、蔡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5日,张XX向蔡XX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蔡XX借款45000元,约定于同月30日前付还借款。张XX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7月3日还款4000元、2000元、4000元、2000元、1500元,合共付还13500元,余款31500元尚未付还。2016年4月1日,蔡XX诉至一审法院,并提出上述请求。
一审法院另查明:张XX、赵XX于1995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5日登记离婚,并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西区XX907房)等财产归赵XX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定期无息借贷纠纷。蔡XX与张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张XX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且不违法,依法应予保护。张XX应付还尚欠蔡XX的借款31500元及偿付逾期利息。蔡XX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因该利息低于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一审法院予以照准。本案张XX所负债务是张XX、赵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赵XX没有证据证明蔡XX与张XX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张XX、赵XX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蔡XX知道该约定,故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蔡XX要求赵XX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赵XX关于张XX向蔡XX借款时,张XX、赵XX已分居的抗辩,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其关于对本案借款不知情,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应与张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张XX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张XX、赵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付还蔡XX借款31500元及偿付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41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计至2014年5月30日止、借款35000元自2014年5月31日起计至2014年6月1日止、借款33000元自2014年6月2日起计至2014年7月3日止、借款31500元自2014年7月4日起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蔡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1200元,由蔡XX负担受理费339元,张XX、赵XX负担受理费587元及公告费12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根据赵XX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蔡XX、张XX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其本人在二审中的自认,张XX与赵XX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均有资金往来。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案一审已经双方质证认定的证据材料,蔡XX向张XX主张债权,有张XX亲笔书写并签名确认的《借条》为据,而赵XX也主张张XX与蔡XX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涉讼借款已部分清偿并提供张XX、蔡XX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张XX结欠蔡XX借款31500元并判决张XX应依法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张XX、赵XX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涉讼借款虽系张XX以个人名义向蔡XX所借并出具《借条》,但该借款发生在张XX与赵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既没有证据证明张XX与赵XX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蔡XX明知张XX用于个人用途,也没有证据证明张XX与赵XX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为蔡XX所知悉;同时结合张XX、赵XX在离婚前后均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案的借款依法应认定为张XX与赵XX的夫妻共同债务,赵XX应负共同清偿责任。赵XX上诉主张对涉讼借款不知情、赵XX本人及家庭也未分享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赵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由上诉人赵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庄晓燕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姚瑞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方XX
  • 2017-08-19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毅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毅宇律师
5.0分服务:707人执业:7年
王毅宇律师
14405201****5518 执业认证
  • 国信信扬(汕头)律师...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汕头市衡山路7号亿兴大厦十三楼1301之二
王毅宇律师,男,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汕头市律师协会会员。王律...
  • 138 2583 1482
  • 1382583148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