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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蒋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岳民初字第1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惜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汉族,岳阳县人,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惜娟,湖南XX律师。


被告蒋X,女,汉族,岳阳县人,个体工商户。


原告刘XX与被告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三华、人民陪审员刘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13年1月4日,原、被告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两人一直未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被告不尊重老人,致使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持续恶化。现两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2月20日,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蒋X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感情一直很好。原、被告相识后即同居生活,被告曾两次怀孕,后引产。被告与原告家人关系尚好。原、被告之间虽有予盾,但两人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腊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4日,原、被告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在婚前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原告。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后即同居生活,被告在婚前及婚后两次怀孕,后引产。两人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曾因举办婚礼、装修房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月9日,原告诉诸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从相识到结婚有一年的时间,两人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前感情较好。婚后两人感情尚可,虽然两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也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两人之间产生隔阂,但两人之间并无根本利益冲突,原、被告今后只要能善加沟通,相互谅解,互相帮扶,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两人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要求与被告蒋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清


人民陪审员  徐三华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胡XX


  • 2014-04-20
  • 岳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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