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启宏、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林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林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XX撤回对被告林XX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林XX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