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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X诉被告林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汕濠法民一初字第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启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林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启宏、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林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林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XX撤回对被告林XX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林XX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郑XX


  • 2015-02-04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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