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XX,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人潘XX与被申请人张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申请人潘XX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潘XX撤回申请。
审判员乐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