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叶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思民初字第65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叶XX,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刘XX,福建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叶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彭朝辉
代理审判员  王 瑛
人民陪审员  曾赣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周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2015-06-18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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