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汪XX、厦门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8)闽02民终26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XX,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XX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X、杜宝镇,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汪XX与被上诉人厦门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汪XX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汪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XX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汪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南日
审判员陈丽端
审判员王思思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XX
代书记员阮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18-06-13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