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与鄂尔多斯市XX公司、贾X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内0825刑初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凯宁律师

案件详情

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XX公司(简称XX集团),组织机构代码69289XXXX,单位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
法定代表人贾X,系鄂尔多斯市XX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王X,鄂尔多斯市XX公司职工。
被告人贾X,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鄂尔多斯市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天骄路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王凯宁,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XX公司、被告人贾X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一案指定本院审理。2017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4日以乌后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XX集团、被告人贾X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XX集团诉讼代表人王X、被告人贾X及其辩护人王凯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时任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XX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贾X,为了该公司可以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批到好地段的土地,建设奥特莱斯商城,与其公司股东贾X1商量,决定花钱跑关系,并让出纳贾X2于2010年6月29日从中国XX购买金条两根,共计1000克,总价值为人民币285820元。之后贾X将这两根金条送给时任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管委会主任的蔺某(另案处理),请托其办理土地审批事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XX公司及被告人贾X,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X在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XX公司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贾X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X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对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大作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应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左右,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XX公司及董事长被告人贾X,为了该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批到好地段,建设奥特莱斯商城,与其公司股东贾X1商量,决定花钱找关系,并让出纳贾X2从中国XX购买金条两根,共计1000克,总价值为人民币285820元。之后被告人贾X将两根金条送给时任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管委会主任的蔺某(另案处理),请托办理奥特莱斯商城土地审批事项,后因其它原因该请托事项未办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管辖请示的批复、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6月29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将鄂尔多斯市XX集团董事长贾X涉嫌行贿犯罪线索交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查办。2017年7月12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鄂尔市斯市XX集团董事长贾X涉嫌单位行贿案件指定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2017年7月21日,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鄂尔多斯市XX公司及董事长贾X涉嫌单位行贿案立案侦查。
2、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关于东胜区政协委员贾X涉嫌单位行贿案委托通报的函证实,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东胜区政治协商委员会就贾X涉嫌单位行贿案进行通报。
3、关于鄂尔多斯市XX集团、贾X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交办案件通知书证实,2017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对鄂尔多斯市XX集团、贾X涉嫌单位行贿罪审查起诉。2017年11月28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鄂尔多斯市XX集团、贾X涉嫌单位行贿罪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审理,并指定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贾X的基本情况。
5、报销单、购买金条发票证实,内蒙古鄂尔多斯市XX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在中国XX购买了两块如意金条,每块重500克总重共计1000克,总价值285820元,之后在该公司账内核销。
6、内蒙古鄂尔多斯XX商业项目合作意向书证实,2010年10月27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为在鄂尔多斯市投资建设鄂尔多斯XX。
7、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内蒙古奥瑞斯奥特莱斯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570XXXX4773-8单位地址东胜区杭锦北路凤凰城XX601、602室,法人代表贾X。
8、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鄂尔多斯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89XXXX,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法定代表人贾X。
9、证人贾X1的证言证实,XX集团为了奥特莱斯商城需要跑关系进行土地审批,公司财务是由贾X负责管理。
10、证人贾X2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9日,在中国XX购买了两块500克金条,价值285820元。
11、证人蔺某的证言证实,贾X给了其两根金条,是为了在东胜和康巴什中间的快速路两侧选择一块地建奥特莱斯商城。
12、证人郝X的证言证实,蔺某给了两根黄金,每根500克,两根金条熔铸在东胜区XX建造的佛头上的事实。
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或2013年,郝X将两块金条熔在佛头像里的事实。
14、〔2018〕东司社调字第2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贾X对社会存在的潜在危险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15、贾X的供述证实,2010年6月份左右,给了蔺某两根金条,是为了鄂尔多斯市XX集团在康巴什进行奥特莱斯商场项目能够审批到土地,金条价值人民币285820元,帐下在了公司。
被告人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XX公司及被告人贾X,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XX公司、被告人贾X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贾X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X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贾X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提出被告人贾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XX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贾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斯日古楞
审 判 员 智XX
人民陪审员 史 肇 庆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赫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18-06-06
  •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