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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与范XX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袁XX。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范XX。
申请人袁XX因与被申请人范XX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XX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袁XX提供10,000元人民币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范XX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劲
审判员袁少稳
审判员龚雨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夏X
  • 2015-11-23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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