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罗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司经营
  • (2015)台路商初字第3756号
公司经营
黄希传律师 在线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1048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
负责人:潘X将。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罗XX。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罗XX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罗XX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8006.24元、截止2015年3月10日的利息、滞纳金15500.22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希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变更后期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8月27日,被告罗XX与原告签订龙卡领用合约,向原告申办龙卡贷记卡,卡号为43×××47。被告领卡后开始透支使用,截至2015年3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8006.24元及利息、滞纳金15500.22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58006.24元,截止2015年3月10日的利息、滞纳金15500.22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龙卡贷记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元,依法减半收取820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XXXX040000140XXXX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王XX
  • 2015-12-02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黄希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希传律师
4.9分服务:1048人执业:11年
黄希传律师
13310201****2111 执业认证
  •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温岭市总商会大厦25楼05室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婚姻纠纷、合同...
  • 136 0058 989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