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颜X与孟XX、汪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6)鄂0107民初1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颜X,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XX,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汪XX,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梁XX,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叶X,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市XX公司(原名武汉市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XX。
法定代表人:梁XX。
原告颜X与被告孟XX、汪XX、梁XX、叶X、武汉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颜X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颜X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颜X负担。
审判员邓学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X
  • 2017-03-29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