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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胡XX等与梁平县礼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文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原告赵XX,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原告胡XX,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XX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被告梁平县礼XX,住所地梁平县礼XX,组织机构代码008XXXX5318-8。


法定代理人刘XX,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X,重庆XX律师。


第三人赵XX,男,194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赵XX、胡XX诉被告梁平县礼XX,第三人赵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07号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8587.94元。原告赵XX、赵XX、胡XX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诉讼费,按原告赵XX、赵XX、胡XX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在勇


人民陪审员  杨 宏


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5-14
  • 梁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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