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原告赵XX,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原告胡XX,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XX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被告梁平县礼XX,住所地梁平县礼XX,组织机构代码008XXXX5318-8。
法定代理人刘XX,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X,重庆XX律师。
第三人赵XX,男,194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赵XX、胡XX诉被告梁平县礼XX,第三人赵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07号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8587.94元。原告赵XX、赵XX、胡XX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诉讼费,按原告赵XX、赵XX、胡XX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在勇
人民陪审员 杨 宏
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