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黄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闽0206民初47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邵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
代书记员谢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2016-06-27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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