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市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XX。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系北京市XX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长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郑集镇新集村新XX。
法定代表人:曹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XX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长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09071.00元,未执行标的10907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天长市XX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
审判员董茂宣
审判员沈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