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XX,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蔡X,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
本院在执行郭XX与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X应当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6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及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郭XX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向郭XX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0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58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968.3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武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