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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XX公司诉齐齐哈尔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齐商四终字1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盛元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齐齐哈尔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群意花园小区8号楼3单XX,组织机构代码73690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元平,黑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齐齐哈尔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西XX,组织机构代码663XXXX7071-X。
法定代表人邹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黑龙江XX律师。
上诉人齐齐哈尔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依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世明
代理审判员董铭
代理审判员王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于X
  • 2016-02-02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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