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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浙1081民初5288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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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浙江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杨XX偿还原告借款18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23日,被告杨XX因需向原告陈XX借款18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5天内归还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
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XX借款18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541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勤刚
人民陪审员金丽华
人民陪审员王直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李XX
  • 2017-10-13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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