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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与台州市路桥正康可易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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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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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正康可易副食品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经营者:卢XX,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正康可易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XX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吴立信
人民陪审员章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丁XX
  • 2016-05-13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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