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生于1985年12月18日,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市XX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文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桥,云南XX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王XX,男,生于1962年5月19日,傣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上诉人徐XX因与被上诉人保山市XX公司、原审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18)云0922民初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徐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云县辖区范围,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云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特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案徐XX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故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徐XX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18)云0922民初9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杨XX
审判员张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