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大理州弥渡县人,住弥渡县新街镇海XX,现住隆阳区,
委托代理人杨双桥,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阿石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XX,该村委会主任。
关于陈XX与隆阳区瓦窑镇阿石寨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2017)云0502民初4885号民事调解书由隆阳区瓦窑镇阿石寨村民委员会赔偿陈XX150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阿石寨村民委员会在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款150000元,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7)云0502民初48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调节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X
审判员:聂XX
审判员:连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