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X,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谢XX,系湖北XX律师。
被告:唐X,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X与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X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X承担。
审判员周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裴X
书记员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