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女,1942年7月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盛元平,黑龙江XX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
法定代表人陶X,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赵X,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X,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刘XX,男,1962年1月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乔XX,黑龙江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不服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离婚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静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