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X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刘XX主张只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及第三份劳动合同签署的是空白合同,其内容是由XX公司后来补上去的。刘XX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正确的,故对刘XX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问题。刘XX主张XX公司口头通知其不用来上班了,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刘XX于2013年6月25日离厂后至今未归厂上班,刘XX离厂后,厂方通过张贴书面《通知》及《通告》等方式,通知刘XX到厂上班。本院认为,刘XX主张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刘XX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XX主张的少算工资15000元问题。XX公司提交的《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考勤记录》和由刘XX签名确认的《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工资表》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XX公司已足额发放刘XX的工资,故对刘XX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XX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 劲 峰
审判员 王 晋 海
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X(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