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与辛XX、周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鄂0107民初2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辛XX。
被告周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辛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原告周X负担。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XX
  • 2016-03-21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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