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与辛XX、周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类型:
债权债务
案号:
(2016)鄂0107民初2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辛XX。
被告周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辛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原告周X负担。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XX
判决时间:
2016-03-21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原告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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