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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黄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1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骏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方桂法,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XX。
委托代理人:张骏平,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黄XX诉被告黄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1986年,塘一村12小队将共计939.38平方米荒山分给原、被告种植,因黄XX在杭州打工,故该荒山一直由被告黄XX管理,并且在土地丈量时登记于被告黄XX名下。2014年该荒山被征用,在村办公室领取土地征用款时,原、被告协商由被告黄XX领取土地款,再与黄XX进行平分。但被告领取该款后,拒绝向黄XX支付土地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征用款25364元(违约XX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均证实了金华市金东区XX按照被征收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的事实,因此,原告是否能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款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取得争议山林的承包经营权,在1985-1986年间,原告对位于金华市金东区XX萝卜园荒山面积为939.38平方米的山林是否曾取得承包经营权与被告发生争议,在双方均未提供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该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应由相关部门解决。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文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朱XX
  • 2015-08-10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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