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英升,福建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陈XX,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黄XX,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郑XX、陈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判员邓锦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