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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鄂01民初37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XX53之**号****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工业园惠安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朱X,总经理。
原告陈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陈XX以其起诉的被告名称已经变更为由,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余X
审判员赵千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X
书记员张X
  • 2018-09-19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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