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X,男,1995年4月7日生,住东台市。
申请人:刘XX,女,2005年7月21日生,住东台市。
法定代理人暨申请人:刘XX,女,1974年12月24日生,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柳XX,男,1965年11月4日生,住东台市。
申请人柳X、刘XX、刘XX与被申请人柳XX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申请人柳X、刘XX、刘XX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柳X、刘XX、刘XX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丁 辉
审 判 员 苏 颢
代理审判员 许XX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