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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陈XX、浙江XX**公**害外观设计*利**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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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成功,获得赔偿,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之一
原告:王*岳,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中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静、杨*春(实习),浙江**桥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江**扬州市XX。
被告:浙江*宝网络**有*公*,住所地浙江*杭*市余**。
法*代表人:张X。
原告王*岳*被告陈*建、浙江*宝网络**有*公**害外观设计*利**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进行审理。
原告王*岳*2018年5月11日以达成***由,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王*岳*撤诉申*符*有***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王*岳*诉。
案件受理费*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与财产保全**费*民币320元,由原告王*岳*担。
原告王*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申*退费。
审判长潘X敏
人民陪审员欧**
人民陪审员陈*
二〇一八年*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XX
  • 1970-01-01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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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颖静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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