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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XX与陈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闽0206民初53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俞XX,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陈XX,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何XX,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俞XX与被告陈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俞XX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俞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俞XX负担。
审判员王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彭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2016-08-10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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