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平,黑龙江XX律师。
原告:李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平,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张XX,男。
被告:黑龙江XX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原告刘X、李XX诉被告张XX、黑龙江XX公司、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X、李XX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X、李XX负担。
审判长辛麟
审判员陈冶
审判员陈志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