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XX,女,1978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棋牌室经营者,住嘉善县。
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多兵,浙江XX律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检刑诉(2018)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XX、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2月初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祝X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新大道155-1号棋牌室,供朱X、吴X、胡X等不特定人员以扑克牌打21点、以筒子牌打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
期间,被告人祝XX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祝XX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祝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祝XX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X、胡X、朱X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利用棋牌室供他人赌博,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祝X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
被告人祝XX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祝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扑克牌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的人民币2970,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