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
负责人;潘以将。
委托代理人;陈XX、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林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林X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依法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担。
审判员金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