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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林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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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台路商初字第3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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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
负责人;潘以将。
委托代理人;陈XX、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林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林X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依法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担。
审判员金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XX
  • 2015-10-10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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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婚姻纠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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