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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XX公司与沈XX、杨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7)浙0421民初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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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善XX公司。
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云寺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9066929J。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多兵,浙江XX实习律师。
被告:沈XX,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杨XX,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XX公司诉被告沈XX、杨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善XX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鲁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XX
  • 2017-07-28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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