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7)辽0204民初7339号之一
原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女,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东,辽宁XX律师。
被告:孙X,女,住大连市高新XX。
原告大连XX公司与被告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大连XX公司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XX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海飞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