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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XX公司与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7)辽0204民初7339号之一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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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之一
(2017)辽0204民初7339号之一
原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女,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东,辽宁XX律师。
被告:孙X,女,住大连市高新XX。
原告大连XX公司与被告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大连XX公司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XX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海飞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XX
  • 1970-01-01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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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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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东律师,辽宁万靖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主任。辽宁大学法律系毕业,大连市中山区无党派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大连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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