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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损害赔偿
  • (2021)辽 0211 民初 597 号
损害赔偿
李庆东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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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2017年原被告新装修产生矛盾,2019年9月5日矛盾升级,原被告发生口角发生撕扯,原告到医院治疗,之后,告状无门,后属于律师,经过审查材料,查看监控,初步认定宣告是有理的,一边安慰原告,一边进行诉讼,律师走访了有关证人,到公安机关查看监控,调取医院的治疗病治,感觉原告的理由是充分的。于是经过庭审力争,终于得到了赔偿,及得到了被告方赔礼道歉!当事人非常满意。

案件详情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211民初597号

    原告傅XX,男,1947年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庆东,上海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李X,女,1983年4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年9月5日6时50分左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附近,因之前被告家装修时与原告产生矛盾,原告与被告夫妻发生口角,被告李X动手打了原告傅XX。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1日,原告在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等。2020年3月10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对被告李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李X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于2021年2月4日给付原告傅XX人身损害赔偿款1.5万元。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原、被告就人身损害再无任何争议.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和被告李X分别负担134.5元。被告李X负担部分,于2021年2月4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XX

    书记员张XX


  • 2021-02-04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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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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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万靖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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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东律师,辽宁万靖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主任。辽宁大学法律系毕业,大连市中山区无党派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大连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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