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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张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司经营
  • (2018)苏0602民初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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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4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杨XX三人达成合意,合伙投资经营崇川区XX,三方约定合伙份额各占三分之一,实际投资18万元,每人投资6万元,由原告先垫付所有投资额;被告管理美容,杨XX管理理发,三方于2016年8月9日签订了合伙协议一份,确定了以上事项,同时约定了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其他事项。实际投资经营后,2016年10月18日,因被告突然退伙,给美发店造成严重损失,三方达成退伙协议:被告返还原告6万元垫资款,另向原告承担损失11万元,以被告6万元合伙投资额抵算该11万损失中的6万元,尚欠原告5万元损失,同时被告还需向原告承担3万元违约金,以上款项合计14万元被告二年内分四期付清,否则承担违约金1万元;杨XX同意并放弃以上权益。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分文。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张XX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商信息表、合伙协议、退伙协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9日,原告王XX(甲方)与被告张XX(丙方)及案外人杨XX(乙方)三人就崇川区XX(店主王XX)投资及经营事宜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崇川区XX实际是由甲、乙、丙三人合伙该店投资成立。三方各占股份三分之一,经三方确认,实际投资共18万元,先暂由王XX金额垫付出资,乙、丙用店内经营所得分红来归还甲方代垫付出资各6万元。二、崇川区XX在经营中由理发部、美容部二部组成,由乙方管理理发,丙方管理美容,乙、丙二部门相互协作。三、如非正当理由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丙不得离职。否则归还甲方为其垫付的资金并承担崇川区XX的经营损失,同时承担违约金三万元整。原告王XX、被告张XX、案外人杨XX分别在甲方签字落款处、丙方签字落款处、乙方签字落款处签名捺印。后崇川区XX由以上三人实际经营。2016年10月18日,王XX(甲方)与被告张XX(丙方)及案外人杨XX(乙方)三人就张XX自愿退股事宜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原甲方王XX为丙方张XX垫付的出资额6万元整,由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二年内还付给甲方;二、因丙方退出经营造成甲方王XX各项损失费11万元整,由丙方以其在崇川区XX的6万元股份全部作抵给甲方外余欠5万元整,于二年内还清;三、由于丙方的违约所承担的3万元违约金于二年内付给甲方。上述丙方应付给甲方合计14万元,还款方式: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分四期返还,每6个月为一期,每期还给甲方3.5万元,如有一期不按时还,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一次性全部还清,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整。四、乙方对甲方、丙方上述所订的协议于以同意在上述自己应得权利予以放弃,全部权益均归属于甲方。原告王XX、被告张XX、案外人杨XX分别在甲方落款处、丙方落款处、乙方落款处签名捺印,并附各自居民身份证号码。诉讼中,原告陈述该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分文。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被告张XX、案外人杨XX三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看,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对被告退出合伙达成一致同意意见并就被告补足出资金额、补偿企业亏损、股份作价转让、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关债务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上述约定,被告需给付原告14万元,自2016年10月18日起,每六个月为一期,分四期向原告支付完毕。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债务,已经构成逾期,原告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主张要求被告一次性履行1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合计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XX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开户信息: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XX)。
审判员  范纪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施 展
  • 2018-10-17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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