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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一审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8)鄂0111刑初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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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女,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8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谢XX,湖北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8〕579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胡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胡X在其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烽胜路波光霞影A区1单XX的租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住处和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71颗。
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44.97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X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4.97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慧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XX
书记员董X
  • 2018-06-21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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