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X居17-15、16号。
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付X,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付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