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
被告:陈XX。
被告: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24元,减半收取13312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黄玲玲
人民陪审员林大雄
人民陪审员江彩萍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吴XX